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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康历史

紫阳县明清、民国、新中国历年自然灾害

时间:2015-7-15 8:26:33   作者:代峰\编辑   来源:紫阳县志   阅读:952   评论:0
内容摘要:安康市紫阳县明清、民国、新中国历年自然灾害:明清时期(1512~1911)
明清时期(1512~1911)
从紫阳置县到清末的399年间,发生各种自然灾害的年份共50年、53次,平均每7.5年发生一次。
    明嘉靖七年(1528)五月,陕西全省大旱,人相食,饿死无数。紫阳亦然。
    嘉靖十三年(1534)饥荒。
    嘉靖三十三年(1554)饥荒。
    嘉靖四十一年(1562)旱灾。
    嘉靖四十四年(1565)旱灾,蝗灾。
    隆庆二年(1568)六至七月大旱,大饥。
    隆庆五年(1571)蝗灾。
    万历元年(1573)秋旱。
    万历六年(1578)秋旱,饥。
    万历二十一年(1593)灾后大饥。
    万历二十四年(1596)灾后饥荒。
    万历二十八年(1600)秋旱。
    万历四十一年(1613)四月,大雨雹,碎瓦伤稼。
    万历四十三年(1615)灾后饥荒。
    万历四十五年(1617)秋涝,大饥。
    天启元年(1621)秋旱。
    天启三年(1623)夏大水。
    崇祯元年(1628)全省旱,紫阳大饥。
    崇祯十三年(1640)“秋,全省大旱。十月,粟价腾踊,日贵一日,斗米三钱。至次年春十倍其值,绝粜罢市,木皮石面皆食尽,父子夫妇相剖啖,道殣相望,十亡八九”。紫阳亦然。
    清顺治三年(1646)七月,全省旱,紫阳大饥。
    顺治四年(1647)“汉水涨溢,淹没田舍人畜”。
    顺治五年(1648)灾后大饥。
    顺治十年(1653)五月大水崴灾。
    顺治十八年(1661)五月雨雹成灾。
    康熙六年(1667)七月大水成灾。
    康熙八年(1669)八月大水成灾。
    康熙十六年(1677)秋旱。
    康熙十七年(1678)夏旱,秋涝。
    康熙十八年(1679)秋涝。
    康熙二十三年(1684)“六月旱,夏秋未登,大饥”。 
    康熙三十年(1691)旱。
    康熙三十六年(1697)“县城南墙因雨坍塌五十四丈。”
    乾隆十七年(1752)“秋禾被旱成灾”。
    嘉庆二十三年(1818)夏,县城以东大暴雨,长滩沟发生特大型泥石流,汉水被壅为险滩②。
    道光十二年(1832)“七月初旬,河水猛涨,间有冲塌房屋,淹毙人口;夏秋阴雨伤稼,人相食。”
    道光十三年(1833)“涝。正月至九月,共晴三十三日,其余非雨则阴。斗米值钱一千六百,贫民典卖儿女,甚至骨肉相食。” 
    道光十六年(1836)“五月,飞蝗入境。三日大雨后,蝗殒,不为害。”
    道光十九年(1839)县城南墙因雨坍塌。
    同治三年(1864)饥荒。
    同治七年(1868)“蝗害稼,饥。”
    光绪三年(1877)全省大旱。“紫阳草木皆槁,大饥,人相食,道殣相望。秋冬,官府设局募钱一万七千余缗以赈,流亡者仍不少。是岁旱自五月至次年三月初二始雨。”
    光绪十一年(1885)五月大风拔木。
    光绪十五年(1889)“雨涝大饥。六至七月阴雨连绵,洋芋腐烂,包谷无收。”
    光绪十八年(1892)冬大雪,汉水为冰。
    光绪二十一年(1895)“夏大水,任河自毛坝关以下各集镇冲毁铺房祠宇几半,淹没畜物无数,元气自此大损。”
    光绪二十二年(1896)夏旱,秋涝,大饥。
    光绪二十三年(1897)雨涝大饥。冬大冰,山涧断流。
    光绪二十八年(1902)五月大水成灾。
    光绪二十九年(1903)“六月大水成灾,汉王城街坊冲塌过半,沿汉损民房畜物无数。”
    光绪三十四年(1908)县城南墙坍塌十余丈。




民国时期(1912~1949)
民国时期,紫阳发生自然灾害的年份为22年、32次,平均每1·18年一次。
    民国二年(1913)“受灾饥荒。”
    民国五年(1916)“七月初四大雨雹,盘厢河、铁砭溪一带,田禾尽损,漂没人畜。”
    民国八年(1919)“中、北两区入夏以来旱涝相继,秋收无望。”
    民国十年(1921)阴雨半年,大饥,人民多有饿死者① 。
    民国十二年(1923)“自旧历八月至次年五月底,亢旱成灾。豌豆未收,播种停顿,洋芋已坏,红薯又不能栽。稻田未栽者十之二三,已插秧而旱干成裂者十之八九。自十三年七月初二日以后,酷阳肆虐,阴云不布。适值稻谷放穗、玉粒扬放之际,被此亢阳,概行焦槁。”
    民国十三年(1924)全县旱②。“旧历六月初二、初九、二十六,七月初二等日,先后遭猛烈之冰雹风雨,冲人畜、扫田禾,倒塌房屋、变迁陵谷之灾,各区皆有,不一而足。”③
    民国十四年(1925)“自(上年)冬入春,雨雪稀少,禾苗枯萎,麦收无望,草根树皮采食殆尽。”(《陕西省自然灾害史料》)
    民国十五年(1926)自四月初九至七月二十始见雨,大旱101天,树木多枯死。
    民国二十年(1931)全县旱。(《陕西省民国以来灾荒减免调查表》)“境内汉水、任河泛滥,冲刷甚剧。”(《陕西省自然灾害史料》)
    民国二十一年(1932)“二月,终日狂风,黑沙降天,禾苗枯槁; 中旬 黑霜,杀死春苗;秋水伤稼。”(引文同前)
    民国二十二年(1933)“夏,低山亢旱成灾。籽种颗粒俱无。多有举家不能举火,佃户地主纷纷弃业逃亡。”“竹黄溪、鱼溪河等地迭被匪害,冰雹、大风各灾,收成缺乏。”(民国二十二年九月《紫阳县政府第三次行政会议记录》)
    民国二十三年(1934)“7月22、23、24等日,滂沱洪雨四昼夜,以致连日山涛汹涌,平地水深数尺。汉江大水涨发,狂风骤作,怒涛奔腾,山岳震动,大木为拔,房屋为之坍塌,人物为之漂流,瓦房店、芭蕉口、高滩、毛坝关等处遭灾最惨,人畜器具、房屋食粮悉被冲没。哀鸿遍野,惨不忍睹”。“至二十七日,始云霁天开。各地绅首乡长,纷纷向县府呈报灾情,并号泣哭告上项灾情,实有不卒忍睹之象。”(《民众晓报》民国二十三年7月24日、8月17日)
    民国二十八年(1939)“夏旱,自五月十三日至六月二十一日止。 ”(《陕西省民国以来灾荒减免调查表》)秋,全县淫雨、水灾。
    民国二十九年(1940)“全县旱灾,平均收成六成。”(陕西省紫阳县过去田赋概况调查表,民国三十二年)
    民国三十年(1941)自6月2日至8月中旬,“未雨,禾苗皆枯槁。全县粮食受灾面积16.5万亩,减产八成三分。仅城区受灾达4万亩,减产九成二分。”双许、洄道二乡略轻,“减产七成一分。”县政府于8月3日用布告发布训令,规定五条补救 粮荒办法: 1、令各乡乡长,责成所属保甲人员督饬农民迅速补种荞子、杂粮、萝卜、蔬菜等;2、严禁粮食出运县境外;3、凡粮食在县境内流通者,绝对不准阻挡,以资调剂;4、严禁烧酒熬糖,违者报县重罚,并将其罚金购粮归仓;5、各乡所有之教育学田、祠庙公地及救济院之租稞,一律收买归县储存。然收效甚微。人民枵腹十居八九,乡村无粮饲猪。据受灾较轻的庙目乡调查,至年底仅有年猪50余头。(紫阳县民国三十一年灾歉状况表;彭信之、彭庆明给县长的“签呈” ,民国三十年9月5日;庙目乡阙治安呈文,民国三十年10月)
    民国三十一年(1942)“旱灾,全年粮食仅收三成。”(陕西省紫阳县过去田赋概况调查表)此前,“本县民国以来所有灾荒仅有请赈;从未办理减免赋税。”(陕西省民国以来灾荒减免调查表)
    民国三十二年(1943)“连年水旱灾歉及惧匪患,……灾歉以三十二年极为惨重。减免赋额为三万八千九百多元,占全县总数百分之七”。(紫阳县政府代电,民国三十四年,日期不详)
    民国三十三年(1944)权竹等乡“秋季淫雨为灾,虫蝗作祟,稻谷之平均收成不及十分之二”。(权竹乡公所呈文)
    民国三十四年(1945)夏秋两季,水旱灾害交替,受灾面积24万亩,占全县耕地总面积十分之六以上。洄道乡七、九等保,双许乡六道河各保因灾并避匪,多举家逃亡,十室九空。蒿林、七宦、五马等乡水毁严重,“减产八至十成”。(紫阳县政府代电)
    民国三十六年(1947)“入夏以来,水旱为灾,收成欠缺。”五月二十日下午,五马乡二保遭冰雹袭击,青黄禾苗,一扫罄尽,田地变为荒州”,“房颠屋倒,十室九空”。该保二甲4人被冰、水淹没,尸体无法寻找。(紫阳县政府训令,紫阳县政府田粮科工作报告,五马乡乡长陈宪章呈文)
    民国三十七年(1948)“入夏以后阴雨连绵,山洪暴发,各乡灾情过重,收成歉薄,品质恶劣。”(紫阳县政府田粮科工作报告)
    民国三十八年(1949)8月,大雨滂沱10日,14~15日,汉水暴涨,淹没沿江集镇,以汉王城受灾最重,洪水涨至后街,“据父老云,比光绪二十九年之水高一尺五寸。”(程春波为王欣陶诗《吟洪水》加注)

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(1949.10~1985)
紫阳解放以后,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31次,平均1.16年发生一次;有灾的年份共15年。值得注意的是,由于植被遭破坏,小气候状况日趋恶劣,冰雹和暴雨次数急剧增加。
    1952年春旱,并出现蝗虫及多种病虫危害,仅两溪乡捕捉蝗虫5.1公斤、稻包虫7.07公斤、钻心虫6762条。秋涝,山洪暴发,3区19乡受灾严重,水稻损失331.5吨、杂粮损失1457.9吨,冲毁房屋270间,死亡14人、41条耕牛。(紫阳县1952年农业生产总结)。
    1959~1961年由于持续干旱和人为原因,出现严重灾害:
    1959年夏秋季,全县百日大旱 年降雨仅865.8毫米,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总面积的60%以上。当年9月,全县6个公社(即今区)30个管理区(即今乡)5次受冰雹袭击,35.5万亩庄稼受损失。由于灾害频繁交替,加之政府工作中的失误,全县粮食较上一年减产28490吨,茶叶减产250吨,蚕茧减产13.5吨,苎麻减产166.5吨,油料减产158吨,生猪减少1.1万头,农民人均占有粮食由238公斤下降到134公斤,现金收入也减少。政府从外地调进粮食7600吨,帮助农民渡过灾荒,但仍然造成了严重损失。从1959年10月至1960年 5月,全县因饥饿发生疾病、浮肿、代食品中毒人数达44554人,占总人口的16.8%;其中干瘦、浮肿病人达28264人,占总人口的10.6%。当时灾情严重的红椿、城关、汉城、双河等地,发病人数占总人口的20%。仅从1959年10月1日至1960年2月,全县农村不正常死亡500余人。
    1959年的干旱造成的巨大损失,在1960~1961年继续发生影响。1960年年降雨量虽然恢复正常,但生产未能恢复。9月3日,全县又普降大暴雨,24小时内降雨117.1毫米,引起山洪暴发,冲毁田、地。本年粮食产量略有回升,农民人均占有粮食达到217.5公斤;但林特产继续下降。这一年,政府调进粮食6510吨,使损失程度减轻,但农民生活仍很困难。本年9月至1961年4月20日,全县因饥饿等原因致病人数达17946人,占农业人口总数的7.4%。其中浮肿、干瘦病人数为4771人,占农业人口的1.9%。到1960年底,全县人口较1958年减少6991人,比1959年减少225 2人。
    1961年,人口下降、劳动力减少形成的严重经济困难继续发展。粮食产量再次下降,低于1959年。农民人均占有仅178.5公斤,生活极端困难。国家调进粮食5565吨,人口锐减,较1960年再减15142人。3年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,直到1962年以后才逐步复原。①
    1963年伏旱,秋涝,农作物受灾面积80%以上,全年粮食总产仅36565吨,低于1961年。②
    1965年7月13日,全县普降大暴雨,山洪暴发,河水涨溢,瓦房店集镇被淹。
    1966年干旱,年降雨量为历年记录最低数,全年粮食减产7500吨。但由于救灾工作得力,未发生大的灾荒。
    1969年春季低温、4月上旬暴雪,夏旱,秋涝,全县20个公社5万人缺粮。又因政府部门重视不足,西河、六河、燎原、洞河等公社出现浮肿、干瘦病人,部分公社出现人口外流。
    1974年5月16~22日,连降暴雨,汉城、毛坝、高桥、双河4区及城关镇不同程度受灾;5月30日,牌楼公社冰雹。7月17日,双河,洄水、高桥、毛坝4区大风、冰雹、暴雨;9月11~15日,全县阴雨,江、河出现洪水,城关、蒿坪、洞河、洄水、毛坝等区受灾,洞河、芭蕉、瓦房集镇被洪水冲刷,毛坝集镇受损严重,倒塌房屋1900间;高滩全区受风雹为害,累计全县粮食作物受灾11.2万亩,倒塌房屋2781间,死亡7人。灾后再次出现人口外流,此后各年时有发生。
    1976年伏旱2月。5月下旬部分公社出现干瘦、浮肿病人。
    1978年5月4日冰雹;7月2日大暴雨,日降雨量达历史最高记录,倒塌房屋2000余间,死亡15人。但由于降雨充足,加之生产救灾工作得力,粮食产量创历史最高水平,民谣谓之“人努力,天帮忙”。
    1979年6月19日,五林、汉城公社冰雹、大风,4000余寓农作物受损,倒塌房屋49间;7月11日,全县普降暴雨,并伴以大风、冰雹,4200余亩农作物受损,倒塌房屋411间;7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,10小时内降雨165.1毫米,其中午夜35分钟内降雨达41毫米,强度为历史罕见,尤以红椿区燎原、尚坝、东木,汉城区田河、五林,蒿坪区双安,洄水区松树、斑桃等公社严重。全县3万亩农作物受损,粮食减产5000吨,倒塌房屋5562间,冲走牲畜427头,亡125人,重伤131人。仅红椿一区,倒塌房屋1210间,冲毁水田3000余亩、旱地6900余亩,死亡76人。瓦房店、红椿坝、洄水湾等集镇受洪水洗劫,尤以 鞍子沟、双河口为重,房屋倒塌过半,鞍子沟一镇死亡22人,灾后双河口被迫迁址重建;7月18日,全县又普遍发生强风,6.5万亩农作物受损。因国家拨给了大量救灾款物,安置了灾民,稳定了局势,恢复了生产。
    1980年,夏秋两季,连降暴雨,损坏部分农作物,延误收割、播种;8月,县城南墙崩塌20余米;春夏发生鼠害,汉城等公社家鼠成群入野,糟害农作物。自是年起,鼠害时起时伏。
    1982年6月,连旱26日,水稻插秧推迟,红苕面积减少;7月8日以后至10月底,连降阴雨,绝少晴天,农作物大面积受害。因山洪暴发,死亡11人,倒塌民房1199间。7万余人因灾缺粮。 
    1983年5月以后,长期低温阴雨,中高山社队农作物受到严重损害。1~9月,平均气温仅为22℃,绕溪、联合等公社6月30日还降雪半小时。当年降雨1434.41毫米,较正常年高三分之一,日照则比正常年少225.4小时。高山社队小麦、洋芋、包谷大半无收或产量极低;7月31日,汉江、任河同时暴涨:下午4时汉城镇最高水位337.60米(洖淞高程),较1949年洪水线低0.85米,冲毁沿江大半房舍;当日,任河芭蕉口流量5500秒/立方,县城汉江、任河汇流后为23000秒/立方。调查水位:瓦房店比1965年高2.67米,鸡公滩义学(建于清道光初)建筑物被毁,任河嘴已建百余年的罗宅被毁,仙人洞较1949年高7米,县城河街辕门口较1949年高3步台阶,洞河镇较1949年高5.1米。沿汉各集镇(除宦姑滩外)和瓦房店均遭洗劫,瓦房店、洞河镇遭灭顶之灾,县城河街基本被毁。汉城镇因准备充分、搬迁及时,人民生命财产(除房屋外)未受重大损失;县城因准备不足、抢险组织不周,洞河、瓦房店因地势不便,公、私财产受严重损失。全县山体滑塌14681处,滑塌面积26700亩,倒塌民房11767间,死亡50人,粮食减产25000吨。冬,橘树大面积发生虫害。

历代救灾纪略
紫阳多灾,救灾当为政府一要务:古今皆然。
    旧时代之灾分天灾和兵灾(匪患)两种,救灾亦分为以下6种:
    1、蠲免田赋。如明末大灾并战乱年间,以及清代中叶清廷镇压白莲教起义,以及光绪年间大旱,县令都上报朝廷,多次蠲免田赋。
    2、设立“常平仓”、“社仓”和“义仓”,储粮备荒。清雍正至道光间,共建常平仓1处、社仓6处、义仓42处,共存粮3868.8吨。道光十二~十三年(1832~1833)灾荒,42座义仓粮尽行散济。
    3、实行生产自救。如光绪初大旱灾时,监生陈远安等“广种洋芋于高山,颇稔,听饥民掘食殆尽;秋种麦,次年大熟。一任乡里男妇数百辈割取,不之禁,全活甚多。”(民国《紫阳县志·人物志》)
    4、以地主保佃户。“至蓄积有余,能保而不保者,许该佃户投鸣乡保,代为之乞借告赊;如不允,准其具禀究问:先谕之以理,继督之以法,恩义兼到”。(曹学易:《救荒十策》)
    5、动员大户开仓济赈。民国二十二年(1933》春,因前年大旱,灾情甚重。南区大地主张保周、王子明等,动员各绅士捐粮32.5吨,自4月至6月,在高滩街开设“稀饭厂”,救济灾民达9万人次。民国三十年(1941)冬,蒿坪河大地主邱象三,一次拿出粮食40吨(大米、包谷各半),救济800户、3800人,县府赠匾“惠及灾黎”。
    6、国家组织“散赈”,民国年间有款有物,“然杯水车薪,恐亦无济于事”。(1934年4月15日《民意日报 》)
    以上办法虽然缓和了局部灾情,但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。同时,一些人趁机囤积居奇,抬高市价;一些人则借放粮之机高利盘剥。因此,每遇天灾人祸,人民便往往“举家逃亡”,或是“典卖儿女”、“骨肉相食”、以至“道殍相望”,文人学士因不忍卒睹而提出“备棺槨以掩露尸”的建议。(曹学易:《救荒十策》)。
    解放以后,人民政府实行“依靠群众,依靠集体力量,生产自救为主,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扶持和救济”的救灾工作方针,有效地战胜了日趋频繁的自然灾害。1950~1985年,国家分配给本县救灾粮近12.59万吨、救灾款1403万元,以及大批物资。每当灾害发生,党和政府总是调集大批干部深入灾区进行工作,与灾区人民甘苦与共,渡过灾荒。在1959~1961年的严重自然灾害时期,在中共县委书记和县长的带领下,全县660名干部到生产队组织救灾工作。除紧急调运救灾粮外,动员全县农村20~30%的劳动力,组织了1390个代食品采集专业队和559个代食品加工厂,加工代食品17425吨,减少了损失。为了控制农村疾病的发生,还抽调267名医生,组成13个医疗队为灾民治病。在灾情最严重时,陕西省人民政府派副省长任谦来紫阳视察,了解到真实情况后,采取果断措施,迅速增调了大批救灾粮,使数万灾民免于死亡。1979年7月14日夜,本县大部地区受暴雨、山洪危害。国家先后下拨救灾粮3500吨、救灾款两次98.8万元、穷县补助款300万元,帮助广大灾民渡过难关并建起了新房。1983年7月31日特大洪灾过后,除国家拔给9000吨粮、120万元救灾款予以救助外,灾民还自筹资金建房1862间,群帮队助建房1279间。
    本县解放后的救灾工作,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。如1959~1961年严重自然灾害前期,各级党政组织不适当地开展“平调”和“狠抓瞒产私分的阶级斗争”,并进行不实事求是的浮夸,延误了救灾时日,造成了数起饿死人情况。1979年以后,各级在救灾工作中又出现贪污、挪用救灾款、物的严重事件,少数干部利用职权贪赃枉法,徇私舞弊。据统计,全县各地乱支滥用救灾救济款44000元,占总额的23.9%,其中18900元被区、社干部非法侵吞。由于严重的官僚主义,致使少数灾民生活困难得不到及时救助,造成极坏影响。县民政局发现乱支滥用救灾款的问题后,及时向县委、县革命委员会报送了两份调查材料。由于未及时果断处理,此风愈演愈烈。1980年9月24日,《陕西日报》社记者部以“要情反映”的方式向中共陕西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反映了紫阳发生的问题,省委书记严克伦作了批示。其后,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又派员会同省、地、县3级组成联合调查组在紫阳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,提出了处理意见;但调查组离紫后,本县虽几次下达文件,限令清退干部所占救灾款,收效甚微。1981年,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给程子华、王炳乾的信中批评“陕西紫阳县双安公社文书×××利用给受灾群众修建住房之机,从中渔利”;民政部党组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也严肃批评“陕西紫阳县两年来由区社直接给306名脱产、半脱产干部分了救灾款32000余元,其中许多人未受灾或受灾不重。但是有不少既无房又缺衣被、家有大姑娘衣不蔽体的困难户,得不到救济”。这些深刻教训,当为 今人和后人记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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